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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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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小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265號 原   告 商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國花旗銀行台北分行授託保管國際萬通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專戶(送達處所不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之真 正名稱及其事務所,復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原告起訴即有 不合上揭法條規定之起訴應備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 29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80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 告之住居所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上揭 其中一項,致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 定已於105年10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 稽。惟原告逾期均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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