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266號
原 告 鴻翔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秀紋
被 告 陳力豪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被告戶籍址設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原告陳報之梅川西
路址亦
非被告本人收受,其送達處所不明,故原告應於5日內具
狀
聲請對被告
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