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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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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小字第 1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423號 原   告 商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國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授託保管國際萬通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按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未載明被告真   正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   所,核原告起訴有不合上揭法條規定之程式。爰命原告應具   狀查報本件被告被告公司真正之名稱、公司所在地之事務所   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陳報原告之帳   戶(即金融機構之全名及帳號)與轉入被告之帳戶(即金融   機構之全名及帳號),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份數。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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