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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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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小字第 1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423號 原   告 商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綸 被   告 美國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授託保管國際萬通證劵投資       信託基金專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未載明被告真正名稱、事務所或 營業所地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5月24日以106年度中小字第142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後5日內補正上開被告公司真正之名稱、公司所在地之事 務所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等事項,並諭 知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開裁定已於106年5月3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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