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423號
原 告 商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益綸
被 告 美國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授託保管國際萬通證劵投資
信託基金專戶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
起訴狀未載明被告真正名稱、事務所或
營業所地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
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5月24日以106年度中小字第142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後5日內補正
上開被告公司真正之名稱、公司所在地之事
務所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等事項,並
諭
知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開裁定已於106年5月3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