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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小字第 1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5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 被   告 竣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慧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簡易訴訟程序,指定民國106年9月 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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