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5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
被 告 竣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慧華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改行
簡易訴訟程序,指定民國106年9月
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