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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小字第 18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838號 原   告 蔡宏居 被   告 聯信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民國一0六年四月間委託原告至訴外人 謝泊均位於臺中市○○區○○路○段○○號住宅安裝冷氣機 ,安裝費用含材料計新臺幣(下同)二萬一千一百元,原告 已於一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安裝完畢,並經業主謝泊均於簽 收單上簽名確認。前開安裝費用,經催討仍未獲給付。 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安裝費用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並提出前開簽收單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為 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簽收單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八十 條第三項前段、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固認原告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規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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