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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小字第 25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530號 原   告 燁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佳新 被   告 藏境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承攬被告在臺中市○ ○○街○○○○○號陳公館之地板裝修案,並向被告收取訂金新 臺幣(下同)10萬元,原告已於106年5月5日依約完工,被 告則承諾於當月月底前付清尾款127,700元,然被告於106年 6月28日僅先支付5萬元,又經雙方會算並扣除退佣後,被告 仍有尾款58,900元未支付,被告則承諾將於106年7月11日前 如數支付,並簽立切結書乙份交原告收執,被告卻未依約 給付前開工程款,原告履向被告請求支付前開工程款,被告 未給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地 板工程估價單、切結書等文件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 ,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再者,本件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 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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