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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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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小字第 26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6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豐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宜欣機電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應表明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係一部不服或全部訴訟不服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本件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   限令上訴人應如期補正上開事項,並提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   額訴訟程序,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9,4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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