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8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寬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青桓
訴訟代理人 白御廷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沈佳蒂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0
元(依上狀上聲明
所載),
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