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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小字第 3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004號 原   告 飛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豪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原   告 謝軒豪 被   告 周至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被告姓名「周正一」之記載 ,應更正為「周至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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