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復華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幻影音響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0元,
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