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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小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住宿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48號 原   告 仁美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耕誦 被   告 游翔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0鄰○○○巷0號, 業據原告自陳,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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