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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小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即被  告 俊鑫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霜 相 對 人 即原  告 吳姿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旅遊契約爭議,凡與消 費關係發生密切關聯的所在,即為消費關係發生地,通常為 契約履行地。本件係為消費者提供至澎湖之旅遊行程,履約 地為澎湖,管轄法院應係澎湖地方法院,請准將全案移送至 管轄法院即澎湖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依該條文之規定,僅原告得聲請移轉管轄,本件 聲請人為被告,本無聲請移轉管轄之權利,其聲請僅係促進 法院注意是否依職權移轉管轄,故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與 法不符。 三、又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 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 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2條、 第2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其為消 費者,在臺中世貿舉辦之旅遊展向被告購買旅遊產品等語。 查消費者保護法所謂消費關係發生地,包括契約關係發生地 (契約訂立地及契約履行地),則依相對人起訴主張之事實 觀之,本件消費關係乃成立於臺中地區,故臺中即屬消費者 保護法第47條所指之消費關係發生地(契約訂立地),本院 自有管轄權。至聲請人當時主營業所雖設於澎湖,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對本件訴訟亦有 管轄權,惟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非排他之專屬管 轄。是揆諸前揭規定,相對人既向本院起訴,兩造間又無合 意管轄之適用,是以本院即非無管轄權之法院,應可認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即非有 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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