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9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勵之
羅建興
黃盈誠
被 告 永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永
訴訟代理人 蕭夙純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24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