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彩網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儒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秀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瑞慶間請求給付帳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378元,
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