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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救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忠和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相 對 人 綠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 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 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6年度中 勞小字第5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 望,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此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稽, 而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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