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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救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江進生 訴訟代理人 蕭晴旭律師 相 對 人 葉合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焜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因職業 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 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5號),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係因 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又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 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附卷可 參。本院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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