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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1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加倍返還訂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恩先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易傢俬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加倍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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