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佳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榕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 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長信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玲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依
兩造間工程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
程款
等情;然被告則
抗辯原告施作之工程未全部完工,且縱
屬全數完工,
惟原告所為施作有瑕疵,被告因此委請他人修
繕並支出修繕費用,自得主張抵銷,原告所為請求無理由等
情。而查,
本件民事訴訟法之
裁判,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7
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06年6月3日裁
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案件業已和解成立而終結,有原告所提民事撤
回
起訴狀及和解筆錄
可稽,為此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