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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佳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榕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長信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玲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依兩造間工程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 程款等情;然被告則抗辯原告施作之工程未全部完工,且縱 屬全數完工,惟原告所為施作有瑕疵,被告因此委請他人修 繕並支出修繕費用,自得主張抵銷,原告所為請求無理由等 情。而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7 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06年6月3日裁 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案件業已和解成立而終結,有原告所提民事撤 回起訴狀及和解筆錄可稽,為此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