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203號
原 告 銓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威增
被 告 紫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升
訴訟代理人 唐詠淇
李春越
受告知訴訟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代 理 人 張家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聘任之社區管理員陳順在於民國105年9月27
日14時許向原告告稱:原告停放社區規劃出租之停車格內之
車輛(車號0000-00),遭被告社區之景觀樹木斷落壓到等
語,
系爭車輛之車頂及車窗因此受損,原告將系爭車輛送修
,支出修復費用新台幣(下同)74,000元。被告於颱風來臨
前,疏於對系爭樹木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樹木因枝幹枯萎導
致木材腐巧,以致颱風來襲時遭吹落砸車,況且事發當天現
場周圍樹木,僅此棵斷落,其他棵無枝幹枯萎之樹木情形發
生,足認被告自有管理維護之過失,其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
財產權,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1條規定,請求被告
負
損害賠償責任。再者,系爭車輛因
上開事故造成跌價,原
告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80,000元,加上修復費用74,000元,共計154,000
元。當時被告並無任何「颱風來臨、停車場請勿停車」等字
樣之勸導及警告標示牌;又整區11棵樹木,僅見系爭車輛上
方的樹木斷落且斷成多節,散落於車頂上斷壓之樹木和周邊
斷枝之枝葉,該斷落的樹木也最高約5樓高,各顆樹幹細長
,由離地3公尺約1樓高樹幹以上分支樹枝和樹葉之茂密的狀
況,不成比例,足見被告未修繕、管理及維護責任。被告第
四屆任期
期間,由每月帳簿資料中均查無紫園社區樹木修剪
的預算編列,亦無紫園社區樹木維護字樣,可見被告對於紫
園社區樹木的管理確有故意或過失責任,違反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36條規定,被告自應負權行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4,000元。
二、被告則以:105年9月27日梅姬颱風來襲,將樹枝吹落造成系
爭車輛受損,社區其他樹木亦有樹枝遭吹落,但未砸到其他
車輛,樹枝是健康的,不是枯木,無需維修等語,資為
抗辯
。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
經查,原告所有停放於社區出租之停車格內之系爭車輛,於
105年9月27日遭被告社區之景觀樹木斷落壓到受損乙節,有
行車執照、收費單、委修單、統一發票、被告105年10月、
11月份例行會議之會議紀錄及照片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
堪信為真正。
㈡
惟原告主張被告未盡修繕、管理及維護責任,具有不法故意
、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損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辯稱:樹
枝是健康的,不是枯木,無需維修,因梅姬颱風來襲,吹落
樹枝致系爭車輛受損等語。
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
損害賠償請
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
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又過失之有無,
應以是否怠於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
苟非怠於此種注意
,即不得謂之有過失,最高法院54年
台上字第1523號、19年
上字第2746號判例著有明文。經查,梅姬颱風確係於105年9
月27日下午登陸台灣,有網路資料附卷
可稽,又依原告所提
105年9月28日所攝照片(見本院卷第23頁)以觀,壓到系爭
車輛之斷落樹枝上均為綠葉,並非枯枝,
是以系爭樹枝並非
枝幹枯萎腐朽而遭颱風吹落,而係於健康狀況下遭颱風吹落
,
堪予認定。復依原告所提105年9月29日以後之樹木照片(
見本院卷24頁背面),紫園社區該排樹木高大,枝幹挺拔,
生氣蓬勃,且枝幹間尚有生長空隙,枝葉亦無繁茂至下垂之
情況,而有修剪之必要,被告未就該樹木進行修剪,
難認有
何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況且,颱風為天然災害,極
易造成樹枝斷落,樹枝縱使經過修剪,除非剪除全部枝幹,
否則難以防止颱風來襲時吹落枝幹,是以被告是否違反修剪
樹木之注意義務,與颱風吹落樹幹所致損害難認有相當
因果
關係。再者,颱風來襲極易造成樹枝斷落,係身處台灣之民
眾所具備之常識,應無須他人告知或警示,均得明瞭,被告
就眾所皆知之常識未立警告標示牌,即非作為義務之違反。
原告主張被告具有不法故意、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損乙節,
洵無可埰。
㈢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54,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
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