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12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203號 原   告 銓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威增 被   告 紫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升 訴訟代理人 唐詠淇       李春越 受告知訴訟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代 理 人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聘任之社區管理員陳順在於民國105年9月27 日14時許向原告告稱:原告停放社區規劃出租之停車格內之 車輛(車號0000-00),遭被告社區之景觀樹木斷落壓到等 語,系爭車輛之車頂及車窗因此受損,原告將系爭車輛送修 ,支出修復費用新台幣(下同)74,000元。被告於颱風來臨 前,疏於對系爭樹木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樹木因枝幹枯萎導 致木材腐巧,以致颱風來襲時遭吹落砸車,況且事發當天現 場周圍樹木,僅此棵斷落,其他棵無枝幹枯萎之樹木情形發 生,足認被告自有管理維護之過失,其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 財產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1條規定,請求被告 負損害賠償責任。再者,系爭車輛因上開事故造成跌價,原 告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80,000元,加上修復費用74,000元,共計154,000 元。當時被告並無任何「颱風來臨、停車場請勿停車」等字 樣之勸導及警告標示牌;又整區11棵樹木,僅見系爭車輛上 方的樹木斷落且斷成多節,散落於車頂上斷壓之樹木和周邊 斷枝之枝葉,該斷落的樹木也最高約5樓高,各顆樹幹細長 ,由離地3公尺約1樓高樹幹以上分支樹枝和樹葉之茂密的狀 況,不成比例,足見被告未修繕、管理及維護責任。被告第 四屆任期期間,由每月帳簿資料中均查無紫園社區樹木修剪 的預算編列,亦無紫園社區樹木維護字樣,可見被告對於紫 園社區樹木的管理確有故意或過失責任,違反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36條規定,被告自應負權行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4,000元。 二、被告則以:105年9月27日梅姬颱風來襲,將樹枝吹落造成系 爭車輛受損,社區其他樹木亦有樹枝遭吹落,但未砸到其他 車輛,樹枝是健康的,不是枯木,無需維修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所有停放於社區出租之停車格內之系爭車輛,於 105年9月27日遭被告社區之景觀樹木斷落壓到受損乙節,有 行車執照、收費單、委修單、統一發票、被告105年10月、 11月份例行會議之會議紀錄及照片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信為真正。 ㈡原告主張被告未盡修繕、管理及維護責任,具有不法故意 、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損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辯稱:樹 枝是健康的,不是枯木,無需維修,因梅姬颱風來襲,吹落 樹枝致系爭車輛受損等語。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 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又過失之有無, 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怠於此種注意 ,即不得謂之有過失,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3號、19年 上字第2746號判例著有明文。經查,梅姬颱風確係於105年9 月27日下午登陸台灣,有網路資料附卷可稽,又依原告所提 105年9月28日所攝照片(見本院卷第23頁)以觀,壓到系爭 車輛之斷落樹枝上均為綠葉,並非枯枝,是以系爭樹枝並非 枝幹枯萎腐朽而遭颱風吹落,而係於健康狀況下遭颱風吹落 ,堪予認定。復依原告所提105年9月29日以後之樹木照片( 見本院卷24頁背面),紫園社區該排樹木高大,枝幹挺拔, 生氣蓬勃,且枝幹間尚有生長空隙,枝葉亦無繁茂至下垂之 情況,而有修剪之必要,被告未就該樹木進行修剪,難認有 何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況且,颱風為天然災害,極 易造成樹枝斷落,樹枝縱使經過修剪,除非剪除全部枝幹, 否則難以防止颱風來襲時吹落枝幹,是以被告是否違反修剪 樹木之注意義務,與颱風吹落樹幹所致損害難認有相當因果 關係。再者,颱風來襲極易造成樹枝斷落,係身處台灣之民 眾所具備之常識,應無須他人告知或警示,均得明瞭,被告 就眾所皆知之常識未立警告標示牌,即非作為義務之違反。 原告主張被告具有不法故意、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損乙節, 無可埰。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54,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