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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2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銓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威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紫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扣除上訴人上訴時已繳之1,66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第二審 裁費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83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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