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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1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3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智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淵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吉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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