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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賠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標準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弘 訴訟代理人 梁怡君       邵燕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9,484元,應徵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 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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