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4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均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進昌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盛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80,3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