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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5號 原   告 宏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富 被   告 政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顏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不足新臺幣1萬1,588元,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此裁定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予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今仍未繳納,亦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為憑,其起訴 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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