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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1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9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越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曉娟即張美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曼玲(下 稱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5,401元(即系爭 土地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3,300元111.79㎡=1,486,807元 併計上訴人判決不利部分之金額為88,594元,合計共1,575,401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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