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9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越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素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曉娟即張美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曼玲(下
稱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
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5,401元(即
系爭
土地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3,300元111.79㎡=1,486,807元
併計上訴人判決不利部分之金額為88,594元,合計共1,575,401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