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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19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賠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 原   告 波音亞仕得公證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弘 訴訟代理人 梁怡君       邵燕華 被   告 漢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年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賠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96年7月9日簽訂「ISO 9001:2000驗證計畫書 與合約」編號QM170/07(下稱系爭合約),委託原告依據 ISO 9001負責執行品質系統驗證,系爭合約第九節約定: 「本約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核印及/或簽署後隨即生效 至證書核發之日起三年,期間單方不得任意終止,否則應 依合約規定(第五節第⑴項之一:每伺候序評鑑費/Surve illance Fee TW$25,000/Certificates Fee TW$10,000) 三年維護期間內應支付之所有驗證費用賠償另一方。」, 原告依約於106年3月通知安排續評時間後得知被告欲終止 系爭合約,期間多次聯繫協調,被告仍未依約於106年6月 底前完成續評,被告應支付違約賠償金即換證費新臺幣( 下同)50,400元、2次續評費各37,275元,合計124,950元 。為此,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4,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對於系爭合約前文之解讀為錯誤 ,且尚未改版,被告可不接受新合約,但應執行舊合約。 二、被告則以:系爭合約前文即載明:「本合約之有限期限並未 被界定,除此證書必須被改版。」,係即若有改版時,雙 方即須重新簽約,舊合約期限即視為消滅,而國際標準化組 織已於2015年9月公布ISO版須再改版,故兩造應再重新簽訂 新合約,否則舊契約應已失效,故原告亦有提出新的改版合 約要求與被告重新簽約,然兩造對於改版之新合約並未有共 識,故未再重新簽訂新合約,兩造舊合約應已消滅,兩造已 無契約關係,原告請求為無理由。並聲明:(一)原告之訴 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96年7月9日簽訂系爭合約,委託原告依據 ISO 9001負責執行品質系統驗證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 情節相符之ISO 9001:2000驗證計畫書與合約、存證信函 等件為證,為被告所不爭執,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 (二)原告主張ISO尚未改版,被告可不接受新合約,但應執行 舊合約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稱系爭合約前文載明 若有改版時,雙方即須重新簽約,舊合約期限即視為消滅 ,而國際標準化組織已於2015年9月公布ISO版須再改版, 故兩造應再重新簽訂新合約等語,並提出系爭合約及ISO 9001:2015轉版輔導合約書各乙份在卷可稽,然觀系爭合 約約定:「本合約之有限期限並未被界定,除非此證書必 須被改版。」,係指系爭合約之有效期限至證書被改版為 止,應可認定系爭合約之有效期限確實至ISO 9001證書改 版而終止,而參酌被告所提出之ISO 9001:2015轉版輔導 合約書主題即為ISO 9001:2015轉版輔導合約,並於1.1 計畫緣起記載:「...漢秉公司2008年通過並取得『ISO 9001:2008版品質管理系統』之認證,為因應2015年ISO 9001轉版與提高企業競爭力...」等語,顯見被告於2008 年係取得ISO 9001:2008版品質管理系統之認證,而2015 年ISO 9001轉版為ISO 9001:2015版,是2015年ISO 9001 有更新版本至2015版,而依系爭合約約定其期限至ISO 90 01被改版為止,故ISO 9001既轉版為ISO 9001:2015版, 則系爭合約業已終止,被告抗辯則屬有據,足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系爭合約既已終止,兩造亦未簽立新合約,故原 告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24,95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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