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
原 告 波音亞仕得
公證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泰弘
訴訟代理人 梁怡君
邵燕華
被 告 漢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年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賠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
兩造於民國96年7月9日簽訂「ISO 9001:2000驗證計畫書
與合約」編號QM170/07(下稱
系爭合約),委託原告依據
ISO 9001負責執行品質系統驗證,系爭合約第九節約定:
「
本約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核印及/或簽署後隨即生效
至證書核發之日起三年,
期間單方不得任意終止,否則應
依合約規定(第五節第⑴項之一:每伺候序評鑑費/Surve
illance Fee TW$25,000/Certificates Fee TW$10,000)
三年維護期間內應支付之所有驗證費用賠償另一方。」,
原告依約於106年3月通知安排續評時間後得知被告欲終止
系爭合約,期間多次聯繫協調,被告仍未依約於106年6月
底前完成續評,被告應支付違約賠償金即換證費新臺幣(
下同)50,400元、2次續評費各37,275元,合計124,950元
。為此,
爰依系爭合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4,9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
抗辯之陳述:被告對於系爭合約前文之解讀為錯誤
,且尚未改版,被告可不接受新合約,但應執行舊合約。
二、被告則以:系爭合約前文即載明:「本合約之有限期限並
未
被界定,除
非此證書必須被改版。」,係即若有改版時,雙
方即須重新簽約,舊合約期限即視為消滅,而國際標準化組
織已於2015年9月公布ISO版須再改版,故兩造應再重新簽訂
新合約,否則舊契約應已失效,故原告亦有提出新的改版合
約要求與被告重新簽約,然兩造對於改版之新合約並未有共
識,故未再重新簽訂新合約,兩造舊合約應已消滅,兩造已
無契約關係,原告請求為無理由。並聲明:(一)
原告之訴
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願供
擔保請准免
為
假執行之宣告。
三、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96年7月9日簽訂系爭合約,委託原告依據
ISO 9001負責執行品質系統驗證
等情,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
情節相符之ISO 9001:2000驗證計畫書與合約、
存證信函
等件為證,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認原告
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
(二)原告主張ISO尚未改版,被告可不接受新合約,但應執行
舊合約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稱系爭合約前文載明
若有改版時,雙方即須重新簽約,舊合約期限即視為消滅
,而國際標準化組織已於2015年9月公布ISO版須再改版,
故兩造應再重新簽訂新合約等語,並提出系爭合約及ISO
9001:2015轉版輔導合約書各乙份在卷
可稽,然觀系爭合
約約定:「本合約之有限期限並未被界定,除非此證書必
須被改版。」,係指系爭合約之有效期限至證書被改版為
止,應可認定系爭合約之有效期限確實至ISO 9001證書改
版而終止,而
參酌被告所提出之ISO 9001:2015轉版輔導
合約書主題即為ISO 9001:2015轉版輔導合約,並於1.1
計畫緣起記載:「...漢秉公司2008年通過並取得『ISO
9001:2008版品質管理系統』之
認證,為因應2015年ISO
9001轉版與提高企業競爭力...」等語,顯見被告於2008
年係取得ISO 9001:2008版品質管理系統之認證,而2015
年ISO 9001轉版為ISO 9001:2015版,是2015年ISO 9001
有更新版本至2015版,而依系爭合約約定其期限至ISO 90
01被改版為止,故ISO 9001既轉版為ISO 9001:2015版,
則系爭合約業已終止,被告抗辯則屬有據,足認可採。
四、
綜上所述,系爭合約既已終止,兩造亦未簽立新合約,故原
告依系爭合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24,95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經審酌後
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