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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1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賠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波音亞仕得公證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弘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漢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1   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4,9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95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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