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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21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162號 原   告 鐿鋼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譽馨 訴訟代理人 江晉毅 被   告 魏長雄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附 民字第66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 國106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魏長雄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 別為「阿歪」、「四哥」、「魏仔」、「阿富」等成年人, 先於民國104年8月24日,由其中一人自稱「張志能」,撥打 電話予原告公司,先以漾漾液晶有限公司(下稱漾漾公司) 之名義向原告訂購新臺幣(下同)二萬多元之不鏽鋼材料, 並支付該部分貨款,取得原告信任後,於同年8月底某日撥 打電話予原告,佯稱欲再向原告購買227,556元之不鏽鋼材 料(下稱系爭貨物),並約定以月結方式付款,致原告因而 陷於錯誤,於104年9月4日將系爭貨物送至「張志能」指定 之臺中市○○區○○○路○段○○○巷○號,後「張志能」 拒接電話、拒付款項,原告公司始知受騙,因此受有損害,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7,55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前開與姓名年籍均不詳、綽 號分別為「阿歪」、「四哥」、「魏仔」、「阿富」等成年 人,以漾漾公司之名義,佯稱向原告訂購系爭貨物,致原告 交付系爭貨物而受有損害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訂購單、銷 貨單及統一發票各1份為證;且被告因前開詐欺之侵權行為 ,所涉詐欺取財罪,刑事部分經本院於106年3月8日以105年 度訴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與被告所犯 其他詐欺取財罪所處罪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 月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查,且經本院調取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且被告受本院相 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 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 於錯誤而交付價值227,556元之系爭貨物,原告自受有損害 ,被告對於原告因而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是原告 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7, 55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 10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請供擔保宣告假 執行,本件係屬簡易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時,原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而無待於原告之聲請,是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 宣告,無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 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徵裁判費,且 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增生訴訟費用之事項,從而不生訴訟 費用負擔問題,亦併敘明。 七、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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