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165號
原 告 玩到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騏鴻
被 告 張鳳如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曉潔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3,965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
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嗣於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後,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具狀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157,994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2至36頁
);再於107 年1 月1 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165,36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0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依
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105 年3 月19日,與被告簽訂演藝
非專屬經紀工作合
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代理被告處理國內及世
界各地之演藝出版事業及相關經紀事宜。系爭合約第1 條訂
有原告經營被告演藝事業之代理範圍包括「1 、電影、電視
、立體廣告、平面媒體、網際網路、舞台表演、展示會活動
、廣播節目之公開演出、演唱及主持。2 、有聲及影像之灌
錄、出版及文字、攝影及相關出版品。(包括乙方﹝即被告
﹞姓名權、肖像權及聲音權)。3 、乙方不得將前述事宜交
由非甲方(即原告)同意之第三方處理。4 、甲方於合約
期
間內應積極推薦乙方之演出表演及試鏡機會,且乙方絕對遵
守甲方與其他廠商客戶所訂立有關乙方聽工作之任何合約或
協議」;系爭合約第6 條第2 項復訂定在合約有效期間內,
乙方同意若違約情事可歸責於自己時,則應給付表演工作實
際取得費用之兩倍做為其
懲罰性違約金,因而致甲方受有損
害時亦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依系爭合約約定,為被告安排擔任機車小U 官方網站機
車U 女郎,並印製車貼紙,藉以宣傳該官網0000-0000 年U
女郎代言人;復為宣傳機車小U (SPU )極光盾產品,為被
告印製海報、DM及吊盒等物;又於105 年8 月2 日拍攝宣傳
極光盾微電影,由被告擔任女主角,讓編劇依被告之個性、
外型等塑造戲劇角色特性、台詞內容及表演方式,更為被告
製作拍片用之制服,另於105 年8 月9 日拍攝2016年OURMOT
OR雜誌封面,藉以宣傳U 女郎而知名度大開。
詎料被告因有
情緒控管問題、不願配合原告活動安排及避與原告聯絡
等情
事,使原訂於105 年8 月28日之PGO 大會師、105 年9 月25
日之陞揚機車行開幕主持活動,皆因被告於未通知原告之情
況下無故不到,致原告需臨時換角;且於106 年2 月26日之
SAFE RIDING 主持活動及106 年3 月19日之BKTW二輪無差別
春酒活動,原告為免活動開天窗亦須予換角。被告復自106
年1 月9 日起即拒與原告聯絡,無端消失,原告先前為其安
排之極光盾產品、機車小U 宣傳代言人,後續因而無法推動
,而須尋求新代言人,亦致令先前為被告拍攝之海報、DM、
產品包裝無法繼續使用,抑或僅得以贈品之方式出清,造成
原告大量人力、物力之浪費,故被告違約情事甚明。
㈢依系爭合約第6 條第2 項約款,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按10
5 年8 月28日之PGO 大會師該場次主持費2,500 元兩倍計算
之懲罰性違約金5,000 元、按105 年9 月25日之陞揚機車行
該場次主持費2,500 元兩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5,000 元、
按106 年2 月26日之SAFE RIDING 主持活動該場次主持費2,
500 元兩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5,000 元、按106 年3 月19
日之BKTW二輪無差別春酒活動該場次主持費2,500 元兩倍計
算之懲罰性違約金5,000 元,以及賠償原告製作SPU 88極光
盾包裝、海報、DM、2016 OURMOTOR 雜誌封面案、U 女郎機
車貼紙費及極光盾代言費,共計145,365 元之損害。為此
爰
依系爭合約第6 條第2 項約定,訴請被告給付165,365 元等
語。
㈣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5,36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
抗辯:
㈠
兩造所簽訂者為「演藝非專屬經紀工作合約」,此於合約名
稱即
揭櫫甚明。系爭合約中所禁止者僅係被告不得將演藝事
業交由非經原告同意之第三方處理(見系爭合約第1 條第3
款規定),並未禁止被告自行處理演藝事業。此外,系爭合
約並未保障被告之最低收入,原告自行結算被告105 年薪資
總計為61,800元,平均每月僅有5,150 元,被告若不自行接
案,以每月5,150 元之收入如何生存?準此,依據系爭合約
之內容以及實際履約情形而言,被告自行在外接案並無違反
合約。
㈡原告主張依105 年8 月3 、105 年8 月16日晨會
記錄內容
可
證明被告應出席PGO 大會師;依105 年8 月3 日、105 年8
月16日晨會記錄內容可證明被告應出席PGO 大會師及陞揚機
車行開幕
云云。
惟依原告所提出之多次晨會記錄,其中105
年8 月3 日晨會記錄固記載105 年8 月日被告張鳳如為該日
活動之SG人員,惟105 年年8 月16日之晨會記錄將105 年8
月28日活動之SG人員改為陳盈穎及紀玥吟,被告已被更換,
無須出席該日之活動;至於105 年9 月25日陞揚機車行開幕
,105 年8 月3 日及105 年8 月16日之晨會記錄固均記載被
告張鳳如為SG人員,然105 年9 月14日之晨會記錄已將該日
之SG人員改為陳盈穎,被告於該日亦已被更換,自無須出席
該日之活動。則105 年8 月28日PGO 會師及同年9 月25日陞
揚機車行開幕,被告既均被換角而無須出席,故被告未出席
10 5年8 月28日PGO 會師及同年9 月25日陞揚機車行開幕,
自無違約可言。
㈢另被告固為原告拍攝106 年2 月26日SAFE RIDING 主持活動
及106 年3 月19日BKTW二輪無差別春酒活動之預告片,然拍
攝影片何以即證明被告允諾出席該活動?再者,原告於106
年1 月19日之臉書上曾預告106 年2 月26日SAFE RIDING 即
反危險駕駛聯合會師餐會之人員有YIYI、筱穎兒、Wennie溫
溫,其中並無被告,且兩造之系爭合約期限僅至106 年3 月
18日,兩造亦未續約,被告自無出席106 年3 月19日BKTW二
輪無差別春酒活動之可能。況被告
未被通知應出席106 年2
月26日SAFE RIDING 主持活動及106 年3 月19日BKTW二輪無
差別春酒活動,故原告主張被告未出席同年9 月25日陞揚機
106 年2 月26日SAFE RIDING 主持活動及106 年3 月19日BK
TW二輪無差別春酒活動而有違約情事,自屬無稽。
㈣原告主張被告自106 年1 月9 日即無端消失,致先前為其拍
攝之海報、DM' 、產品包裝無法繼續使用,受有137,994 元
之損害云云。
惟查原告主張被告自106 年1 月9 日即無端消
失,被告不明何謂「無端消失」?原告就此部分語焉不詳,
復未舉證
以實其說,該無端消失之說,顯無可採。況原告主
張被告自106 年1 月9 日即無端消失,後續宣傳因而無法推
動,需尋找新的代言人,致先前為其拍攝之海報、DM、產品
包裝無法繼續使用,受有137,994 元損害云云,然原告
上開
主張僅提出自行制作之表格、送貨單影本、請款單影本、收
據乙紙、勞務
報酬單影本乙紙,依據上開證據,無法知悉上
開證物所示之內容為何;再者,原告主張被告自106 年1 月
9 日即無端消失,縱認此部分主張為真,兩造之合約至106
年3 月18日截止,被告已履約9 個多月,則原告為被告所拍
攝之海報等產品剩餘數量為何?原告應舉證證明。此外,依
原告所提上開請款單等資料,SPU88 極光盾吊盒所示數量亦
僅10,000個,
發票日期為104 年2 月16日,顯非兩造合約有
效期間所印製;SPU88 極光盾海報及DM未能證明係為被告所
拍攝;2016年OUTMOTOR雜誌封面,亦未證明係為被告所拍攝
;U 女郎機車貼紙除未證明係為被告所拍攝外,發票日期為
104 年12月24日,亦顯非兩造系爭合約有效期間內所印製;
極光盾代言費部分,被告係於105 年1 月30日收受此費用,
於系爭合約簽訂前即履行完成,而與系爭合約
無涉。另機車
小U 於106 年1 月3 日、106 年5 月3 日之宣傳影片中仍使
用被告拍攝之影片及照片;機車小U 於106 年5 月21日之活
動仍可見被告之極光盾包裝產品,足見原告於106 年3 月18
日系爭合約期滿後,仍持續以被告之照片對外宣傳機車小U
,對此原告雖聲稱係因被告避不見面,導致原告印製商品皆
無法使用,原印製商品只得以贈品或低價出售等方式出清存
貨云云,然由此亦可見原告既得以贈品或低價出售等方式使
用印有被告照片之商品,則該等商品並無原告所主張無法使
用之情,原告並未受有損害。
㈤
綜上所述,被告並無任何違約情事,原告
本件請求顯屬無據
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5 年3 月19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
代理被告處理國內及世界各地之演藝出版事業及相關經紀事
宜等情,
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書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自
堪信為真正。
㈡原告主張被告因有情緒控管問題、不願配合原告活動安排及
避與原告聯絡等情事,使原訂於105 年8 月28日之PGO 大會
師、105 年9 月25日之陞揚機車行開幕主持活動,皆因被告
於未通知原告之情況下無故不到,致原告需臨時換角;另於
106 年2 月26日之SAFE RIDING 主持活動及106 年3 月19日
之BKTW二輪無差別春酒活動,原告為免活動開天窗亦須予換
角,且被告復自106 年1 月9 日起即無端消失,拒與原告聯
絡,被告上開所為顯已違約,原告自得依系爭合約第6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按上開活動各該場次主持費兩倍計
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共計20,000元云云。被告對於其並未出
席105 年8 月28日PGO 大會師、105 年9 月25日陞揚機車行
開幕、106 年2 月26日SAFE RIDING 主持活動及106 年3 月
19日BKTW二輪無差別春酒活動等情固不爭執,惟否認有何違
約情事,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上字第415 號判決意旨
可參)。而事實
有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
無庸負
舉證責任,反
之,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情緒控管問題,不願配合原告安排之活
動,而未無故不出席105 年8 月28日PGO 大會師及同年9 月
25日陞揚機車行開幕主持活動,致原告需臨時換角;另於10
6 年2 月26日之SAFE RIDING 主持活動及106 年3 月19日之
BK TW 二輪無差別春酒活動,原告為免活動開天窗亦須予換
角,且被告復自106 年1 月9 日起即無端消失,拒與原告聯
絡,被告上開所為顯已違約云云,既為被告所否認,則依前
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所為上開有利於己之主張負舉證證
明之責。
⒉關於105 年8 月28日PGO 大會師及同年9 月25日陞揚機車行
開幕部分:
①依原告所提出之珩暢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珩暢公司)晨會記
錄所示(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 年度埔簡字第73號卷第11
5 至143 頁),105 年8 月3 日之晨會記錄中雖記載105 年
8 月28日PGO 大會師及同年9 月25日陞揚機車行開幕活動均
安排由被告擔任SG(即SHOW GIRL ),
惟於105 年8 月16日
之晨會記錄已記載105 年8 月28日PGO 大會師之SG為訴外人
陳盈穎、紀玥吟,
而非被告,被告則變更為同年9 月17日苗
栗香格里拉Jet Power 活動之SG及同年9 月25日陞揚機車行
開幕活動之SG;嗣於105 年9 月1 日之晨會記錄中仍僅記載
被告為同年9 月17日苗栗香格里拉Jet Power 活動之SG及同
年9 月25日陞揚機車行開幕活動之SG;
迨至105 年9 月14日
之晨會記錄,則僅記載被告為同年9 月17日苗栗香格里拉
Jet Power 活動之SG,至於同年9 月25日陞揚機車行開幕活
動之SG則變更為訴外人陳盈穎。足見被告抗辯其於105 年8
月28日PGO 大會師及同年9 月25日陞揚機車行開幕活動前即
均已遭換角而無須出席該等活動,應可採信。
②證人蔡余祿雖於本院證述:「(法官問:你是否認識原告
法
定代理人及被告?)皆認識,和原告為廠商和車行的關係,
被告是原告公司的代言人和SG( SHOW GIRL)」、「(法官問
:106 年1 月9 日之後,原告公司有請你幫他找被告嗎?)
有,因為原告法定代理人都找不到被告,所以拜託我幫他找
,看可不可以聯絡到被告,原告法定代理人只跟我說公司有
事情要找被告,我本人沒有實際面對面找到被告,我是用臉
書私訊的方式找被告,被告回應是三月份的事情,我要看手
機才知道我是何時找被告,我找到被告之後跟她說原告公司
有問題要找她,我勸她有問題要好好解決,不要弄到上法院
,被告有講他們發生什麼事,被告說是合約糾紛」、「(原
告法定代理人問:你們店內有無掛被告海報?)有,我們是
三郎車業,有掛被告的海報」、「(原告法定代理人問:自
從106 年1 月9 日被告不出席活動之後,商品的銷售業績是
否有下滑?)有,差很多,原本很多客人在問產品,後來不
知道為什麼就突然沒有,從106 年1 月9 日往前推算三個月
前就可以感覺到詢問度下降,106 年1 月9 日之後更明顯。
後來我有問原告法定代理人怎麼產品詢問度下降那麼多?原
告法定代理人說是與被告有合約問題,被告沒有出席活動造
成的,包含活動影片要拍攝,被告沒有那麼積極,這些我都
是聽原告法定代理人說的,原告法定代理人說都是被告情緒
的問題,我也沒有跟被告求證過」、「(原告法定代理人問
:被告與原告合約糾紛後,你是否有出來擔任調解?)有,
大約105 年9 月下旬,因為當時兩造誤會越來越深,我就想
說出來當和事佬,後來被告有答應原告法定代理人會配合後
續有關SPU88 極光盾產品代言活動,當時合約是有談到是否
要續新合約,或是照舊約走,但是沒有達成共識,因為被告
當時有表示她不想續約,原告法定代理人表示那就照原有合
約走到到期,時間到和平結束合作關係,後來被告有答應就
這樣,後來原告法定代理人又跟我說被告因發生一些情緒問
題表示不想配合活動宣傳,有問我要如何處理,我表示請他
們再溝通」、「(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於何時詢問原告法
定代理人為何產品詢問度下降?)去年9 月份的時候」、「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說原告法定代理人告訴你說被告有
情緒問題,不想配合活動是何時的事?)去年9 月,因為我
有聽到被告在他們群組語音訊息,當天剛好我要去找原告法
定代理人,原告法定代理人在空檔看工作人員的LINE群組,
原告法定代理人點開被告在該員工群組所留的語音訊息,我
才聽到被告在嘶吼,我問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怎麼了?原告
法定代理人才跟我說被告情緒又失控了」、「(被告訴訟代
理人問:你是否記得該被告在群組嘶吼的內容為何?)記得
,被告是說該公司另一名SG可能比較受到照顧,曝光率比較
高,說該名SG的新聞就是新聞,被告的新聞就不是新聞」等
語(見本院卷第67頁背面至第68頁背面)。惟依證人蔡余祿
上開證述,固足認被告於105 年9 月間確有因感另一名SG較
受原告照顧而不滿、嘶吼之情形,但尚難因此遽予推論被告
因而有無故拒絕出席105 年8 月28日PGO 大會師及同年9 月
25日陞揚機車行開幕活動之情事。況證人蔡余祿所證稱關於
被告因情緒問題而不想配合活動等語,亦係其聽聞原告法定
代理人片面傳述之詞,而未經查證,亦據證人蔡余祿證述明
確,則證人蔡余祿此部分證述,自屬
傳聞證據,
是以亦難因
此即據以為不利被告之判斷。
③再者,倘被告當時確有因情緒問題而無故拒絕出席原告為其
安排之活動之情形,衡情應係該段期間之所有活動均拒不參
加,方符常理,但
觀諸前揭晨會記錄可知,就105 年8 月28
日PGO 大會師及同年9 月25日陞揚機車行開幕活動,被告雖
均於活動前即均遭換角,但原告仍安排被告擔任同年9 月17
日苗栗香格里拉Jet Power 活動,而未將其更換,且該活動
嗣雖因颱風延期至同年10月10日,被告亦仍有參加該位於苗
栗香格里拉之Jet Power 活動,此有臉書訊息及貼文在卷可
證(見本院卷第25至26頁)。亦徵原告主張被告係因情緒控
管問題,不願配合原告安排之活動,而未無故不出席105 年
8 月28日PGO 會師及同年9 月25日陞揚機車行開幕主持活動
,致原告需臨時換角云云,
尚非可採。
④綜上所述,被告既係因事前即遭原告換角,而未出席105 年
8 月28日PGO 會師及同年9 月25日陞揚機車行開幕活動,自
難認被告有何違約情事可言。故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第6 條
第2 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按105 年8 月28日之PGO 大會師
該場次主持費2,500 元兩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5,000 元及
按105 年9 月25日之陞揚機車行該場次主持費2,500 元兩倍
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5,000 元,共計10,000元,
自屬無據。
⒊關於106 年2 月26日SAFE RIDING 主持活動及106 年3 月19
日BKTW二輪無差別春酒活動部分:
①被告原已為原告拍攝106 年2 月26日SAFE RIDING 主持活動
及106 年3 月19日BKTW二輪無差別春酒活動之預告片,固有
原告提出之錄影光碟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惟是否拍攝
該等活動預告片即負有出席該等活動之義務,並未見原告舉
證以實其說,是以尚難徒憑該錄影光碟即為不利被告之判斷
。
②又依原告所提出之珩暢公司105 年12月29日晨會之本期工作
確認項目固記載,106 年2 月26日SAFE RIDING 主持活動之
SG為YIYI、LULU(即被告)、106 年3 月19日BKTW二輪無差
別春酒活動之SG為LULU(即被告)(見本院卷第79頁),惟
依原告於106 年1 月19日在臉書所發布之活動預告貼文
所載
,106 年2 月26日SAFE RIDING 主持活動之出席人員
乃為YI
YI- 筱穎兒、Wennie溫溫,而未見被告列名其中,亦有該臉
書資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則被告於事前既已遭
換角,即已無出席該106 年2 月26日SAFE RIDING 主持活動
之必要。至於106 年3 月19日BKTW二輪無差別春酒活動部分
,因兩造間簽訂之系爭合約期限為自105 年3 月19日起至10
6 年3 月18日止,而106 年3 月19日時兩造間既已無合約關
係存在,且兩造於系爭合約期限屆滿前亦已確認不再續約,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就系爭合約期滿後之該106 年3 月19
日BKTW二輪無差別春酒活動,被告自無出席參加之義務。茲
應審究者
厥為原告原安排被告參加106 年2 月26日SAFERIDI
NG主持活動,嗣將被告更換之原因是否為原告主張之被告因
情緒問題,無故拒不出席活動,並自106 年1 月9 日起無端
消失,即拒與原告聯絡所造成。
③查證人林景祥於本院證述:「(法官問:你從事何業?)開
設模特兒經紀公司」、「(法官問:你與原告公司是否有業
務往來?)有,模特兒的派遣,廠商活動需要模特兒的話,
原告會幫我們介紹,原告本身也有自己的模特兒,但原告只
有經營自己家的模特兒,我們是所有廠商需要模特兒就會找
我們派遣模特兒」、「(法官問:你認識被告嗎?)認識」
、「(法官問:被告有與你的公司合作過嗎?)有,大約去
年底,實際時間不確定,我們沒有簽約,就是個案處理」、
「(法官問:你是否知道被告有跟原告簽經紀工作合約?)
知道」、「(法官問:在106 年1 月9 日開始,被告是否有
找不到人的情形?)我有找過被告,我們還是有業務關係,
我有找到被告的人,我沒有找不到被告」、「(法官問:原
告公司有透過你,請你找被告嗎?為何要透過你?)有,因
為原告找不到被告」、「(法官問:既然你找得到被告,為
何原告找不到?)我不清楚,是原告說他找不到,請我幫忙
找」、「(法官問:原告透過你找到被告後,被告有無跟原
告聯繫?)沒有,因為我有轉達被告說原告在找被告,被告
說她不想理原告法定代理人,事後我問原告法定代理人,被
告有無找他,原告法定代理人說沒有,我有問原告法定代理
人說你們發生什麼事,原告法定代理人有說他們經紀合約的
事,因為被告的合約要到期了,原告法定代理人要找被告談
合約,因為合約到期後還有活動,通常我們經紀公司在接工
作前,如果合約即將到期,我們會先將合約確定好才會再談
後續的工作,原告法定代理人跟我說他當時要找被告,就是
要談合約的事,不是找不到被告出席活動」、「(被告訴訟
代理人問:你找到被告後,有無向被告說明原告法定代理人
要找他談何事?)有,就是要跟她談合約的事」、「(被告
訴訟代理人問:所以被告就說她不想理原告法定代理人?)
是,就是她不想續約」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背面至第67頁
背面)。
④證人褚育顯於本院
結證:「(法官問:你從事何業?)現在
沒有,之前是在原告公司擔任執行製作,於106 年7 月底離
職」、「(法官問:你是否認識被告?)認識,是在原告公
司認識的,我在原告公司任職時是擔任原告與被告的聯繫窗
口」、「(法官問:106 年1 月9 日之後被告是否有找不到
人的情形?)沒有,我都還找得到被告」、「(法官問:10
6 年2 月26日反違駕宣導活動你是否有參與?)有,我負責
聯繫模特兒與主辦單位」、「(法官問:該活動的SG有無被
告?)有,一開始有,主辦單位請被告拍攝預告片,被告有
拍,後來我有聯絡被告來參加此活動,我是在活動前通知被
告,何時我忘記了,但後來被告沒有參加,因為原告法定代
理人說要換角,就把被告換掉,我一開始聯絡被告來參加此
活動,被告有說要來參加」、「(法官問:原告法定代理人
說要把被告換掉,你是否有通知被告?)原告法定代理人有
跟我說要把被告換掉,我先跟主辦單位說主持人可能要換人
,事後我又跟被告說,當時被告說不是預告片都已經拍了嗎
?我夾在中間很難做人,我是在活動前就告訴被告她被換掉
,不用參加了,我不記得是何時說的」、「(法官問:106
年3 月19日BKTW活動,原來有安排被告擔任模特兒嗎?)有
,也是我聯繫的,我有跟被告講,被告有答應,預告片也都
拍了,後來被告沒有參加,也是被換角,是原告法定代理人
決定換角的,原告法定代理人說換角原因是原告法定代理人
要被告簽另一份合約,當時是被告不簽,在此活動前我就通
知被告被換掉了,被告的反應當然是很驚訝,她們都會排工
作時程表,被告有把該工作時間預留空檔給該活動,後來我
有事先告知被告取消了」、「(法官問:在你在原告公司任
職期間是否發生過被告因為情緒控管不佳問題而拒絕參加原
告公司幫她排定的活動?)如果有排定被告,被告都會參加
,除了前述兩次被告被換角以外,其他安排的活動,原告公
司事先都會告訴我,我再通知模特兒,如果模特兒有先排工
作,就會告知沒有辦法出席,我們會互相確認模特兒可以出
席該活動,我才會回報給公司,除了前述兩次活動外,其他
活動被告確認要參加的,並沒有被原告公司換角的情形」、
「﹝法官問:(提示本院支付命令卷第117-143 頁)105 年
8 月28日PGO 車主大會師及105 年9 月25日陞揚機車行開幕
活動,是否原來都排定被告參加,後來在活動前又將被告更
換掉?﹞這兩個活動不是我聯繫的,我是105 年7 月到原告
公司任職,我於106 年7 月離職,我忘記是何時開始負責聯
繫被告,但是這兩個活動是一位林先生負責聯繫的,當時我
和他還在交接階段」、「(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是否有綽
號?)有,小米」、「(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請求提示本院
卷第60頁,該LINE是否是你發給被告?)是」、「(被告訴
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說你有通知被告被換角,是否以LINE通
知?)是」、「(原告法定代理人問:被告有無回應本院卷
第60頁的訊息?)被告之後有回覆,但不是以LINE回覆」等
語(見本院卷第69至70頁),並有證人褚育顯之通知訊息紀
錄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60頁)。
⑤綜合上開證人林景祥、褚育顯之證述,佐以前揭證人蔡余祿
之證詞,足見被告雖有於106 年1 月9 日後因不願續約而拒
與原告法定代理人聯絡洽談續約事宜之情形,但就工作上事
務即出席活動部分仍與原告公司工作人員保持聯絡,並未有
無法聯繫之情形,且原告公司於被告表明系爭合約期滿不再
續約後,即逕將原安排被告參加之106 年2 月26日SAFE RID
ING 主持活動及106 年3 月19日BKTW二輪無差別春酒活動,
更換為由被告以外之其他模特兒參加等情甚明。至證人蔡余
祿雖證稱自106 年1 月9 日後其公司產品之詢問度下降許多
,原告法定代理人告知產品詢問度下降原因係因原告與被告
有合約問題及被告情緒問題,被告未出席活動所造成,包含
活動影片要拍攝,被告都沒有那麼積極等語,然其亦明白證
述此部分均係聽聞原告法定代理人所述,其並未向被告求證
過等語,足
見證人蔡余祿此部分證述乃係聽聞原告法定代理
人傳述之傳聞證據,且證人蔡余祿此部分聽聞原告法定代理
人所傳述之內容,亦
核與親自參與聯繫被告參加原告公司活
動之證人褚育顯之證詞明顯不符,自難輕信,而不得採為不
利被告之判斷依據。
⑥從而,本件被告既因不願續約,而於事前即遭原告換角,故
未出席106 年2 月26日SAFE RIDING 主持活動及106 年3 月
19日BKTW二輪無差別春酒活動,自難認被告有何違約情事可
言。則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第6 條第2 項約定,請求被告給
付按106 年2 月26日SAFE RIDING 主持活動該場次主持費2,
500 元兩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5,000 元及按106 年3 月19
日BKTW二輪無差別春酒活動該場次主持費2,500 元兩倍計算
之懲罰性違約金5,000 元,共計10,000元,
洵屬無據,不應
准許。
㈢原告雖另主張被告自106 年1 月9 日起即拒與原告聯絡,無
端消失,原告先前為其安排之極光盾產品、機車小U 宣傳代
言人,後續因而無法推動,而須尋求新代言人,亦致令先前
為被告拍攝之海報、DM、產品包裝無法繼續使用,抑或僅得
以贈品之方式出清,造成原告大量人力、物力之浪費,被告
自屬違約,而依系爭合約第6 條第2 項約款,請求被告賠償
原告製作SPU 88極光盾包裝、海報、DM、2016 OURMOTOR 雜
誌封面案、U 女郎機車貼紙費及極光盾代言費,共計145,36
5 元之損害云云,惟查被告並無因情緒控管問題無故不出席
原告安排之活動,亦無自106 年9 月1 日起即無端消失不參
加活動之情形,而係均因事前即遭原告換角,致未出席105
年8 月28日PGO 會師、同年9 月25日陞揚機車行開幕活動、
106 年2 月26日SAFE RIDING 主持活動及106 年3 月19日BK
TW二輪無差別春酒活動等情,業如前述,則被告既無原告
所
稱違約情事,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第6 條第2 項約款,請求
被告賠償原告製作SPU 88極光盾包裝、海報、DM、2016OURM
OTOR雜誌封面案、U 女郎機車貼紙費及極光盾代言費,共計
145,365 元之損害,
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第6 條第2 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6
5,36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無為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與
其他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
論述,
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