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2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秀羚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胡景彬、老主顧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8,500元(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以原審原證6估價單 所載之數額即258,500元-10,000元=248,50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