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曉茵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曹碩娟
複訴訟代理 周嬌樺
人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宏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
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
反訴被告」;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