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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2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曉茵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曹碩娟 複訴訟代理 周嬌樺 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 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 反訴被告」;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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