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495號
原 告 迪佛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繶榛
被 告 宜欣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憲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7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5年12月間起至106年3月間止
,因向原告購買各式馬達及變頻器共10筆交易,合計應付原
告貨款新台幣(下同)748,651元,被告除支付其中26萬元
外,尚欠488,651元,屢經催繳,未獲清償,
爰依買賣之
法
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向原告購買馬達及控制器,裝到冷凍壓縮機
裡試機,其中4個馬達燒掉了,被告使用之電流量並未超過
馬達標示的電流量,可見馬達品質不良,被告不同意付款等
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自105年12月間起至106年3月間止,被告向原告購
買各式馬達及變頻器共10筆交易,合計應付原告貨款748,65
1元,被告僅支付26萬元,尚欠488,651元之事實,已據其提
出客戶對帳單、送貨單影本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正。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被告辯稱原告出售之馬達品
質不良,以致於裝到冷凍壓縮機試機時燒毀其中4個
云云,
然為原告所否認,陳稱:係被告使用不良,設定錯誤以致燒
毀等語,
是以被告應就馬達品質不良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被告既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調查,其
泛稱原告出售之馬達品質不良乙事,
即無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8,651元,
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被告
翌日即106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適用
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
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