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宏明
一、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笙緯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4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二、
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
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
本。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
訴人未依
上開規定為之,即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其
法
定代理人未簽名或蓋原告公司大,復未提出繕本,
爰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