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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25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宏明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笙緯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4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二、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   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   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其法   定代理人未簽名或蓋原告公司大,復未提出繕本,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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