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仲一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羅婷雯、柯
舜斌(下稱被上訴人)、視群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即第一審被告
)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就被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第一、
二審之
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19,000元(參審卷第6
頁,即本院106年度核字第5819號調解書之和解金額,上訴人與
被上訴人羅婷雯、柯舜斌和解金額分別為29,000元、9萬元),
本件第一、二審之
裁判費分別為1,220元、1,830元,扣除上訴人
於第一審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第一審不足之裁
判費22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合計共2,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2,0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