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2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調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仲一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婷雯、柯 舜斌(下稱被上訴人)、視群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即第一審被告 )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就被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一、 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19,000元(參審卷第6 頁,即本院106年度核字第5819號調解書之和解金額,上訴人與 被上訴人羅婷雯、柯舜斌和解金額分別為29,000元、9萬元), 本件第一、二審之裁判費分別為1,220元、1,830元,扣除上訴人 於第一審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第一審不足之裁 判費22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合計共2,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2,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