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
原 告 鑫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水枝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被 告 余文秀
余俊傑
蘇秋芳
蘇秋南
蘇秋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鄰地通行權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203,200元(參原證2之土也謄本其上
所載
民國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8,600元/㎡112㎡),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32,77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4,520元(內含調
解不成立30日內起訴之前已繳裁判費),原告尚應補繳不足之第
一審裁判費28,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