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2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677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酒廠 法定代理人 李源享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書帆 被   告 弘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弘文 訴訟代理人 李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 日內具狀:㈠說明原告所提「案件逾期計算說明 」中關於蒸氣比例閥5 組、氣動三通制止閥T 型20組、氣動 三通制止閥L 型2 組、氣動閥8 組之逾期總日數不同,即各 該貨物履約期限不同之原因為何?依系爭契約第7 條規定, 系爭貨物是否應一批交貨,一次驗收?並提出上開計算所憑 據之相關資料到院。㈡提出原告同意系爭契約最後履約期限 為105 年4 月12日之相關資料到院。被告並請於收受原告訴 狀後,於開庭前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