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677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酒廠
法定
代理人 李源享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書帆
被 告 弘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弘文
訴訟代理人 李育如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 日內具狀:㈠說明原告所提「案件逾期計算說明
」中關於蒸氣比例閥5 組、氣動三通制止閥T 型20組、氣動
三通制止閥L 型2 組、氣動閥8 組之逾期總日數不同,即各
該貨物履約期限不同之原因為何?依
系爭契約第7 條規定,
系爭貨物是否應一批交貨,一次驗收?並提出
上開計算所憑
據之相關資料到院。㈡提出原告同意系爭契約最後履約期限
為105 年4 月12日之相關資料到院。被告並請於收受原告訴
狀後,於
開庭前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