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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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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2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6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振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新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新財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053元(計算式:即系爭土地106年度1月份公告現值 5,700元/㎡×2.29㎡=13,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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