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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2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 原   告 橙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忠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述輝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即坐落臺中   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事件,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   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   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所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原告之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   上開規定為之,茲命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前,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及處分權主義,而分割共有物之訴,   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格始無欠缺。是原告   應具狀查報:  ⒈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及提出全體被告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共有人中如有於起訴前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有無拋棄繼承。  ⒊另查明本件當事人於本件訴訟有無行為能力(如未成年或監   護宣告輔助宣告者,應一併提出其及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之姓名及住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⒋被告中有為公司或法人者,應提出被告公司或法人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⒌前述公司或法人如有解散、清算等,應補正該法人之變更事   項登記卡及其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之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⒍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上有他項權利登記,此部分   原告應具狀查報該受告知訴訟人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併提   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⒎上開補正及提出之當事人資料,應按起訴狀記載之被告順序   裝訂。  ㈡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上載各共有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及住所地等)。  ㈢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目前之使用現況(有無地上物、地上物   之所有權人及門牌號碼與登記謄本或稅籍資料、是否區分為   小單位供他人使用、共有人間曾否訂立分管、買賣、租賃契   約等)。  ㈣原告起訴未檢附繕本,原告於補正上開被告資料後,應按被   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起訴狀所檢附之事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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