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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28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8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胖胖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若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竹昇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6,44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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