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8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炘起企業有限公司即德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鼎睿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聯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0,760元(47,410元+23,350元),此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