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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2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8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炘起企業有限公司即德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鼎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0,760元(47,410元+23,350元),此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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