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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29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被告異議無理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93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中美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顯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被告異議無理由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如本裁定理由欄三所載內容 之準備書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其 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 項:(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二)證明應證事實 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同法第266 條第1 項第1 、2 款亦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主張原告對訴外人即債務人詹晏宗請求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因原告查證詹晏宗任職於被告公司, 而請求就詹晏宗在被告公司任職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 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以中院麟民執106 司 執申字第99254 號執行命令,禁止被告向詹晏宗為清償。詎 被告竟具狀聲明異議稱詹晏宗已於105 年10月12日離職,無 從扣押薪資云云,致上開執行程序執行無著,因被告聲明異 議之行為已影響原告債權之請求,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 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記 載:「確認被告異議無理由並請求繼續執行訴外人即債務人 詹晏宗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核係屬原告本件請求之理由, 而非屬「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本件原告之起訴,尚難 認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已為適法之表明,致本院無從 認定審理範圍,更無得據以依法審理之。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 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 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其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 狀。 四、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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