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93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中美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顯達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被告
異議無理由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如本裁定理由欄三
所載內容
之
準備書狀正本,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逾期即
駁回其
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原告準備
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
項:(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二)證明應證事實
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同法第266
條第1 項第1 、2 款亦定有明文。再按,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雖主張原告對訴外人即
債務人詹晏宗請求清
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因原告查證詹晏宗任職於被告公司,
而請求就詹晏宗在被告公司任職之薪資
債權為強制執行,經
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以中院麟民執106 司
執申字第99254 號
執行命令,禁止被告向詹晏宗為清償。
詎
被告竟具狀
聲明異議稱詹晏宗已於105 年10月12日離職,無
從扣押薪資
云云,致
上開執行程序執行無著,因被告聲明異
議之行為已影響原告債權之請求,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
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惟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記
載:「確認被告異議無理由並請求繼續執行訴外人即債務人
詹晏宗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核係屬原告本件請求之理由,
而非屬「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本件原告之起訴,尚
難
認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已為
適法之表明,致本院無從
認定審理範圍,更無得據以依法審理之。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
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
請先提出影本,原本
俟開庭時提出。
(三)如有委任
訴訟代理人,請載明其姓名及住址,並提出
委任
狀。
四、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