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豐榮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永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2,96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