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184號
原 告 陳佩君即睿軒烘焙坊
訴訟
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
被 告 湘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泰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
法學鑑識研究院區繳納鑑定費新臺幣75000元,逾期不為,本院
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處理。
理 由
一、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交付之「POS系統」有瑕疵,
業據被
告否認,經
兩造合意由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經該
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函覆本院原告就鑑定費新臺幣(下
同)75000元並未繳納,因上述鑑定費用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
費用,兩造如未繳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