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堃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上花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立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介紹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1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