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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3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13號 原   告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代理人 林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原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481元,原告於 民國107年1月18日提出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而將訴之聲明擴張為 1,147,40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後為1,147,407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2,43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不足之9,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9,9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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