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28號
原 告 陳志琬
被 告 謝宗憲
被 告 安得利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政修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均請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兩造當庭均同意被告
之修車費用以120,400元計算,該金額中之工資、零件各係多少
元及計算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