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54號
原 告 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國勝
被 告 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
乃起訴主張依
兩造簽訂之工程(工料)合約書(
下稱
系爭合約書)約定,被告應給付本件工程款予原告
等情
;而審之系爭合約書第19條第3項既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書在卷
可按
。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110號
裁定意旨
參照),是本件經被告聲請移轉至合意管轄法院後
,原告亦具狀陳報同意移送合意管轄法院審理,
爰此,本件
兩造既有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本院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