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7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宇傑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
求返還溢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79,43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