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417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被 告 永全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受告知訴訟
人 林大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4日下午3時在本
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及及受告知訴訟人應提出原告
請求
期間之薪資所得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